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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:“公司”)于2017年4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》,具体情况如下:
一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概述
1、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(财会[2016]22号)文件规定,“营业税金及附加”科目调整为“税金及附加”科目,自2016年5月1日起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房产税、车船使用税、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从“管理费用”科目重分类至“税金及附加”科目,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税费不予调整,且比较数据不予调整。
2、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
本次变更前,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《企业会计准则-基本准则》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,以及其他相关规定。
3、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
本次变更后,公司增值税相关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2016年12月3日发布的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(财会[2016]22号)执行,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《企业会计准则-基本准则》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、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、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。
4、会计政策变更日期
公司自2016年5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规定。
二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
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有关规定而变更,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,仅涉及会计科目列示的变化,不影响公司当期及前期列报损益。
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及其影响情况如下:
三、表决和审议情况
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》。根据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》等有关规定,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,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。
四、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
董事会认为:根据财政部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(财会[2016]22号)的要求,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,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、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,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。
五、监事会意见
监事会认为:根据财政部《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》(财会[2016]22号)的要求,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,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、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,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。
六、 独立董事意见
独立董事认为: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,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等规定;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、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,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,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。因此,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。
七、 备查文件
1、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》;
2、《第六届监事会第四会议决议》。
特此公告
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
董事会
2017年4月28日